心理疾病方面的醫學診斷證明,必須先要接受醫生的診斷之后才能得到醫生的這方面的證明。也就是說,先掛號看心理醫學專科醫生,講述癥狀,按受醫生的檢查,后在醫生得出診斷之后就可以向醫生提出診斷證明書的要求。醫生給你開出之后,還應該到院有關方面加蓋公章才能有效。
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的開具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患者必須持有病歷本或電子病歷首頁。
2.患者門診病歷姓名、性別、年齡和病情診斷證明一致。
2.門診病歷記錄的診斷名稱和病情診斷證明書診斷名稱一致。
3.開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符合開具《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所具備的依據和《門診病情診斷證書》的書寫規范。
4.通過審核蓋章的病情診斷證明書一份交患者使用,一份由醫院留存備查。
診斷證明原件是由醫療機構直接出具的,經過醫生簽字、蓋章,并經過醫院部門審核,具有真實性和可信度。而復印件則是通過復制原件得到的,其真實性和可信度低,容易被偽造和篡改。所以診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