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對病假條的要求就是符合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楊宏營說,在侵權類訴訟中,休假或休息時間有一套參考標準,如果病假條上的建議休息時間明顯超過標準中建議的時間,律師會對休假時間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質疑,必要時會提出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律師還可能質疑病假條上的傷情與訴訟內容是否有關聯、時間段能不能對上。
“一般而言,律師很少會否認病假條的真實性。”楊宏營說,律師可以去醫院查詢掛號、就診記錄,以驗證病假條的真假,但實踐中很少這么做。原因是,并不是所有醫院都會配合。
將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與快遞中的病假條進行對比發現,兩者外觀幾乎一模一樣——格式、字體、字號都一樣;有醫院的名稱、標志;有記者提供的化名、年齡、日期和病情;與醫院開出的病假條格式一致,門診號為空白;有“診斷證明”字樣,有醫院“門診診斷證明章”紅章和醫師打印的簽名。
一些人很清楚法律對勞動者患病期間的一些規定,為了享受單位編制或保留勞動關系長期待崗,也會有開病假條的需求。 此外,在現實生活中,病假條還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