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本來設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應該休息的“病人”卻在外旅游,那肯定是說不過去的。 這時員工已經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公司是可以以此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的。
假病假條上的“診斷”僅有記者提供的“急性會厭炎”5個字;醫院開出的正規病假條上記錄的是,“診斷:1.咽異感癥,2.急性會厭炎,3.喉痹病,4.風熱外犯證。”
將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與快遞中的病假條進行對比發現,兩者外觀幾乎一模一樣——格式、字體、字號都一樣;有醫院的名稱、標志;有記者提供的化名、年齡、日期和病情;與醫院開出的病假條格式一致,門診號為空白;有“診斷證明”字樣,有醫院“門診診斷證明章”紅章和醫師打印的簽名。
一些人很清楚法律對勞動者患病期間的一些規定,為了享受單位編制或保留勞動關系長期待崗,也會有開病假條的需求。 此外,在現實生活中,病假條還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