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對病假條的要求就是符合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楊宏營說,在侵權類訴訟中,休假或休息時間有一套參考標準,如果病假條上的建議休息時間明顯超過標準中建議的時間,律師會對休假時間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質疑,必要時會提出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律師還可能質疑病假條上的傷情與訴訟內容是否有關聯、時間段能不能對上。
假病假條上簽名的醫生“周某某”,經查詢,確實在記者就診的醫院工作,但“一直從事皮膚性病科臨床工作”,而記者當時看的是耳鼻喉科。 醫院開出的病假條上,醫院標志和醫生簽名看起來都有“像素低、不清晰”的感覺,但在假病假條上,這兩項特別清晰。
假病假條上的“診斷”僅有記者提供的“急性會厭炎”5個字;醫院開出的正規病假條上記錄的是,“診斷:1.咽異感癥,2.急性會厭炎,3.喉痹病,4.風熱外犯證。”
一些人很清楚法律對勞動者患病期間的一些規定,為了享受單位編制或保留勞動關系長期待崗,也會有開病假條的需求。 此外,在現實生活中,病假條還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