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記錄于病員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病歷摘要、各項檢查要點、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和出院醫囑。死亡記錄應在病員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除寫病歷摘要,經過外,應記載病情演變及搶救措施,死亡時間,死亡原因,上述兩項記錄均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凡做尸體解剖者,應有詳細的病理解劑記錄及病理診斷。死亡病例要討論,應做詳細記錄。凡死亡病歷必須有家屬簽署是否同意尸解。
復印病歷需要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①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②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③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1、首次病歷記錄,應由接診或值班醫師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必須完成。而后經治醫師連續記錄3日。入院48小時和72小時內必須有兩級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2、住院病歷應于病人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
3、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之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