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現在很多情況都會要求開具各式各樣的醫院證明,包括公司請病假,懷孕休假,學校辦休學,免軍訓,免體測等等。如何開具病歷證明?病例證明如何辦理?什么情況才能開具診斷證明?復雜也好,難辦也好,放輕松一點,我們愿意為您代勞!
病歷證明是病人的出、入院證、出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報告(比如B超、CT等),有這些基本上就能證明你的病情,醫院有規定:各類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上要有記載,不見病人不開病假、不跨科開病假、不開人情病假、絕不允許開假病假或疾病診斷證明。病假休息的時間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但醫院一般會根據急診、一般疾病、嚴重慢性疾病而做相應的休假時間規定。一般醫院都會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審核。醫院提供證明主要有: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醫院應當提供證明,其中護理的期限,住院的時間,醫療費用等其他住院期間醫院能夠證明的支出,同時殘疾者醫院還應提供恢復情況證明。
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并簽字,非經治醫師及無權醫師無權出具。
凡需出具疾病證明書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核對其身份,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不得弄虛作假;經治醫師簽字后,在門診導醫臺處蓋章生效。
醫學診斷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臨床診斷、診療建議等。 此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也屬于醫學診斷證明。
具體要求: 診斷證明書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簽字,再有醫院有關部門審核蓋章后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