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應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書寫或錄入。
病歷記錄應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復制粘貼。各種記錄均應注明年月日,記錄人簽全名。門診病歷由掛號室或首診醫師填好一般項目,由醫師書寫主訴、重點病史、體檢、初步診斷及處理意見。
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怎樣可以開具病例證明呢?首先需要提供自己身份證明,如果是住院的,可以去醫院復印病歷,讓當時的主治醫生幫助開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果是門診,需要帶著門診病歷,去醫院,找看病的醫生開疾病診斷證明書。開病假證明,應到具有資質的正規醫院,首先要根據具體病癥掛不同科室的號,經門診醫生確診疾病后,提供方案。要求經治醫生開具診斷證明并蓋章即可。
病房、門診、急診的患者會有一個“診斷證明書”。 如果需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在處理這一欄中,可以要求醫生寫明休息多長時間。辦理好費用后,統一在出入院處蓋醫院的醫療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