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越來越法制化,越來越規范化。也許之前還有些人情,通融的情況,現在,更加正規,更加需要有據可依。比如,生病了,按照勞動法,在請假期間是有工資的,不像事假,工資全扣。但如何證明是生病請假,還是一個借口?這時候一紙醫院證明就發揮了作用。
全套病歷包含:病案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醫囑單,檢查報告,檢驗報告,病理報告,體溫單,以及診斷證明和出院證明。
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的主訴、癥狀、體征,并結合各項化驗、檢查,作出的診斷和方案,并根據患者在過程中病情的變化調整方案。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反映了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認識和方案的制定及調整過程。患方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書業務須知
一、患者本人應持相關單位注明所辦具體事項的介紹信原件來辦理門診診斷證明;
二、具有確定診斷的出院患者及非首次開具診斷證明的門診患者,在手續齊全情況下醫生均可予以開具;未住過院且首次開具診斷證明的門診患者,請掛專家號,辦理門診診斷證明書;
三、患方持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到一站式服務中心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介紹信由病案工作人員回收留存管理;
四、出院及門診診斷證明只開具疾病診斷,不開具無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診斷,復工復學、民事/刑事鑒定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見司法鑒定科辦理流程;
五、患者因辦理病退、保險等事項,持相關單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書,要求在其中填寫診斷并加蓋診斷公章的,按照上述關于開具診斷證明書的規定執行,但該文書于中文,需將該文書復印件存檔。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