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院病員的入院記錄,由經治醫師認真地書寫。實習醫師、無執業資格的醫師可書寫或錄入入院病歷及日常病程記錄。入院病歷不能代替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或錄入。要求入院記錄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必須在患者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實習醫師書寫或錄入的病歷,由經治醫師審查,書寫病歷修改以紅墨水筆 等修改及簽名。
醫院為申請人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 記來、輸血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市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醫院病歷證明的開具需要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會診意見等病歷資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等病歷資料原件;
3.對醫療器械、藥品等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等與醫療事故鑒定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