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證明是病人的出、入院證、出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報告(比如B超、CT等),有這些基本上就能證明你的病情,醫院有規定:各類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上要有記載,不見病人不開病假、不跨科開病假、不開人情病假、絕不允許開假病假或疾病診斷證明。病例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書,是作為司法鑒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所以很多醫院對于病例證明開具的管理都有相關規定,應在就診時就詢問好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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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開診斷證明書,必須依據病人的癥狀及醫學檢查依據,不得因人情關系濫開證明,更不允許開假證明書。對于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屬于工傷,交通事故,醫務糾紛,毆打的病人,其診斷證明經由主治醫師以上醫生會診簽字方可蓋章,勞動力鑒定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對于過期診斷證明或先休后補的診斷證明一律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查對患者是否屬實。
病歷和診斷證明有什么差別?1、含義不同: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而診斷證明診斷證明是醫生出具的一份正式的文件,用于證明患者所患的疾病以及需要接受的。
2、使用對象不同:病歷是醫生記錄患者整個病程的檢查、方式和結果的,主要是給醫生看的,而診斷證明主要是給家屬和病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