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病史時要對患者熱情、關心、認真負責,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協作,詢問時既要又要抓住重點;應實事求是,避免主觀臆測和先入為主。當病人敘述不清或為了獲得必要的病歷資料時,可進行啟發,但切忌主觀片面和暗示。
醫院有規定:各類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上要有記載,不見病人不開病假、不跨科開病假、不開人情病假、絕不允許開假病假或疾病診斷證明。
病假休息的時間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但醫院一般會根據急診、一般疾病、嚴重慢性疾病而做相應的休假時間規定。
一般醫院都會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審核。
每個醫院可能還有不同的流程,除了患者的主治醫生需要簽字證明外,可能還需要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權的臨床醫生,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有效。
3.一般門診病人假條時間不超過7天,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個月。
引產證明分為醫學引產證明和計劃生育引產證明。1.醫學引產證明是因為胎兒有致死性畸形,或者是行產前診斷檢查,胎兒有染色體方面的疾病,是不能存活或者存活能力非常低的情況下,就需要做醫學引產。醫學引產證明是由醫生開具的,而且是必須要三位以上具有副高職稱級別的醫生來簽字才有效。2.計劃生育引產證明,一般是因為未婚或者計劃外懷孕,這種情況需要計劃生育引產證明,需要當地的居委會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