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 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醫療證明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醫療診斷證明作為證據一種,也必須同時具備“三性”時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院在審理當中,應嚴格認證。
診斷證明的合法性:診斷證明一般要求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有的鄉鎮等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比較隨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實。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是傷者就醫的醫院才能出具診斷證明,必須出具證明的經辦人是療傷者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必須明確。
診斷證明的關聯性。診斷證明應確定因果關系,既確定是因交通事故導致!診斷證明內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說痊愈出院,又說應再定期就診、建議轉院等。對此,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