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介紹
1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紙票長不超過6個月,電票長不超過12個月。
2 、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 天
3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
4 、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
5 、適用于同城或異地結算。
"商業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被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無需出票人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匯票的出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并由其開戶銀行承兌的票據。每張票面金額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承兌付款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2.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5.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