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Trade Acceptance)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并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流通轉讓。在商品交易中,銷貨人向購貨人索取貨款的匯票時,付款人必須在匯票的正面簽“承兌”字樣,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在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交足票款。匯票到期后,銀行憑票從付款單位帳戶劃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匯票到期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開戶銀行將匯票退收款人,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同時對付款人比照空頭支票規定,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罰金。
申辦程序
1.提交申請。提交書面申請書,即《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同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2.背書轉讓。經銀行審批同意后,辦理在商業匯票上背書轉讓和填制貼現憑證等手續
3.使用資金。客戶背書轉讓后,銀行在扣除貼現利息后將相應的資金劃轉到客戶指定的存款賬戶,客戶即可使用貼現所得款項。
付款人是匯票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商業承兌匯票加蓋出票人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并由其開戶銀行承兌的票據。每張票面金額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