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越來越法制化,越來越規范化。也許之前還有些人情,通融的情況,現在,更加正規,更加需要有據可依。比如,生病了,按照勞動法,在請假期間是有工資的,不像事假,工資全扣。但如何證明是生病請假,還是一個借口?這時候一紙醫院證明就發揮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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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產證明是指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而引產的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后再引產。 國家法律規定懷孕超過14周(含14周)的孕婦需要終止妊娠的,在進行引產時需要身份證明和相關機構出具的引產證明;能出具引產證明的可以是醫院、計生部門等。如果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引產不能報銷;如果其參加了生育保險,引產就可以報銷。 開具引產證明的條件 在正規的醫院,已婚婦女要引產必須出示引產證明,引產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辦理。未婚女子則出示未婚證明。 引產證明格式 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統一制式的,并有計生部門的公章。這個證明很容易開,只要到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指導站或是鄉鎮(街道)管計劃生育的部門說明情況,證明是計劃外懷孕,一般都會馬上開出證明。
病假,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到醫院去進行檢查,看病,而向領導或者單位,申請的假期,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被稱之為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