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xù)清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抵押貸款又分限額抵押與傳統(tǒng)抵押形式兩種,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在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于傳統(tǒng)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tǒng)抵押制度相比,區(qū)別在于:
(1)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限額抵押必須預定限額外負擔;
(4)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tǒng)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tǒng)抵押權并無本質區(qū)別。
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的房產類型
類型一:未結清貸款的房產;這樣的房產一般是有抵押的房產或者此房產正處于按揭狀態(tài)當中,銀行已經擁有此房產的他項權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請抵押貸款。
類型二:部分已購公房;這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的已購公房;另一種是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
類型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指回遷房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或者是純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話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所以不能做抵押貸款。
類型四:未取得產權證的小產權房。這類房產不能上市交易,無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