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地址異常
經營場所異常分兩類,若地址真實正確,則會通過水電費憑證,場地證明,執照,公章去工商部門核實確認,申請解除異常:若地址已變更,則需要變更地址。
服務作用:
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所需材料:
住所或經營場所已發生變更的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企業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5、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住所或經營場所)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5、相關證明材料(租賃合同復印件(公章)、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公章)、相關部門證明等)
辦理流程:
1、請分局進行場所異常檢查
2、分局解除異常名單
3、工商注冊地場所變更登記
4、分局進行異常名單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