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和病歷是兩種不同的醫療文件。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主要記錄患者的病情情況、方案及名稱等。而診斷證明是由醫生根據患者的病情和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主要用于證明患者的疾病診斷和情況,通常只包含疾病的名稱、診斷結果和醫生的簽名,不包含具體的方案和用藥情況。
在法律層面,特別是在打官司或進行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情況下,診斷證明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它是由醫療單位出具并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代表醫療單位意見,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而病歷則主要是醫務人員個人的意見,由醫務人員個人簽名出具,其法律效力相對較弱。
因此,在處理法律事務時,診斷證明和病歷雖然都是重要的醫療文件,但它們的作用和使用場景不同。診斷證明在法律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般來說,醫院開病假條需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相關規定,并結合各醫院實際處理。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 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門診病人假條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室主任批準、簽名,3個月以上的需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醫院的證明,主要指由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首先,需要患者到醫院就診,經過相關檢查,搜集到充要診斷依據后,得出的疾病診斷結論。有的疾病比較明確,有的疾病仍然不夠明確,醫師可能會在某某疾病后面打個問號,然后給予一些措施和建議。如果患者不到醫院就診,而是由他人來院代為訴說,往往不應予以開具診斷證明。還有一種,患者曾經在本院就診或住院過,現在需要一份診斷證明書,則需要到曾經就診科室、找到曾經的醫師,給予補開,說明診斷證明書用途,一般不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