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情況都會要求開具各種各樣的醫院病歷證明,譬如公司請病假,懷孕休假,學校辦休學,免軍訓免體免測等等,我們的業務水平是經驗豐富的,長期致力于滿足客戶的每一份需求,解決客戶的每一個問題,歡迎新老客戶來電合作。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填寫《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一份2份),加蓋學校公章。
2.縣級及其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
3.出院小結(加蓋醫院公章)
4.住院期間的機打醫藥發票、一日清單等。
1.學生由于生病原因,經校醫院提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由學生向所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休學申請表
2.院(系)領導審批后,報送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3. 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對符合休學條件者,開出離校通知單
4. 學生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5. 學生憑已全部周轉完的離校通知單到院教學辦領取休學證明回家休養
一、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三、診斷證明書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后方可生效(診斷證明書落款日期當日及當日以前一月內者才可蓋章),并對診斷證明妥善保管。
四、凡診斷證明書中涉及建議病假時間的,應根據疾病性質決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如醫師認為仍有需要繼續休息者可此后續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