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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
一、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于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二、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于15年;
三、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醫療證明一般去就診的醫療機構開,醫院開診斷證明需要完成就診流程,先由醫師在診查后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然后由患者或代辦人前往門診辦公室加蓋診斷證明章。
醫院的證明,主要指由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首先,需要患者到醫院就診,經過相關檢查,搜集到充要診斷依據后,得出的疾病診斷結論。有的疾病比較明確,有的疾病仍然不夠明確,醫師可能會在某某疾病后面打個?然后給予一些措施和建議。如果患者不到醫院就診,而是由他人來院代為訴說,往往不應予以開具診斷證明。還有一種,患者曾經在本院就診或住院過,現在需要一份診斷證明書,則需要到曾經就診科室、找到曾經的醫師,給予補開,說明診斷證明書用途,一般不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