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愿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信用證有效期不是算出來的,是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有時需要計算。一般包含信用證3個條款。
1、信用證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證到期時間和地點)
2、信用證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證規定的遲裝運期)
3、信用證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單期)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后,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重要的文件。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于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