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衛醫政發[2010]11號)條明確規定: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2.綜合整理,病歷的定義可歸納為:
①是關于患者疾病發生、 發展、診斷、 情況的系統記錄;
②是醫療活動過程中經過歸納、分析、整理,并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檔案及資料總和;
③并不是過程中的所有資料都是病歷,比如一些臨時性的文件(典型的如:入院須知、輔助檢查申請單。報告單屬于病歷,但病理切片、X線片等不屬于,也不會歸入病案保存);
④病歷在經病案管理人員整理后歸檔到病案室,病歷將轉變為病案;
⑤具備法律效應。
病假條怎么開
病房的患者都經過一段時間住院,出院時會有一個“診斷證明書”,如果需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在處理這一欄中可以要求醫生寫明休息多長時間,辦理好費用后統一在出入院處蓋醫院的醫療專用章。
門急診是比較常見的,患者因病被送入急診或門診掛號,醫生根據病情需要,填寫一張“診斷證明書”,寫好基本信息和診斷后,會給出方案,其中會寫明全休或者半休幾天。
填好文書后到門診專用窗口出示當日看病的病歷后,工作人員在診斷證明書上加蓋醫療專用章,方為合格有效。
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后,方可簽署病假證明,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病假證明擁有復核的權利。職工因病需要休假的,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的證明,交由企業審核批準。
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基本內容: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號/住院號;診斷名稱;病情介紹(接診時間、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出院病人還應注明出院時間);醫生建議(指后續措施,病休、康復建議等);醫生簽名和開具日期。
在我們的工作生活一旦生病就需要請假。但是無論是醫院還是學校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長時間不出席就需要我們去醫院開病假條。具體操作時各醫院應參考勞動法結合醫院自身規章制度酌情開具病假條。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免費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