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證明是指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由具有醫生執照的醫生開具的證明。門診醫師要嚴格按照病情開寫診斷、病休證明,并將其記錄于病歷。嚴禁開人情假條。急診患者的病休證明一般不得超過3天。證明蓋章時須持掛號證(或小病歷)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凡屬診斷證明(用于退休、離休、調換工種、意外事故等,須持有關單位證明信和病歷,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開寫,方可蓋章。
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住院費、費、手術費、檢查費、器械遇等。能夠證明上述費用的證據包括醫療費收據(收費憑證)、費用明細表、、醫囑、診斷證明書、轉院證明等。這里的收據(收費憑證)應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法憑證,如醫院開具的正式收據等。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采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病歷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醫院收費票據解釋:
(1)醫保范圍內:指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能夠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費用總額。
(2)年度醫保范圍內:指截止本次費用結算,本年度內醫保范圍內的累計金額。
(3)年度門診大額支付:指截止本次費用結算,本年度內醫療保險基金為參保人門診已報銷的累計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