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
層面,可關注《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
其他部門層面,請咨詢相應部門。
Q2
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稱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
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Q3
11號令第二條“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其中“資產、權益”的范圍是什么?
11號令中的“資產、權益”包括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Q4
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什么形式開展的境外投資?
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境外投資。例如,境內企業A直接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境內企業A將資產、權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為a提供融資擔保,由a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
Q5
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Q6
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履行有關手續
是。
Q8
投資主體應在境外投資項目進展到哪一步時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11號令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11號令第十七條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Q9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多久?
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五條,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Q10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
根據11號令第三十四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 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2. 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3. 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4. 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