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店應當配備至少1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僅經營乙類非藥的一類店,各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會同行政審批部門,試點簡化審批手續、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一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指使用面積,下同)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縣級(含)以上城區不少于40平方米;
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20平方米;
二類店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和1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于80平方米,零售連鎖門店不少于60平方米;
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40平方米。
三類店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經營范圍包括“中藥飲片”的還應配備至少1名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和2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三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于100平方米,零售連鎖門店不少于80平方米;
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