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聯合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兩點需要提請注意:
a. 聯合申報中的聯合ODI申報主體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此外,聯合ODI申報主體亦須滿足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要求。
如聯合ODI申報主體無法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則主管部門可能會穿透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聯合ODI申報主體的合伙人或股東,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條件或要求的,則可能會影響整個聯合申報的時間表和可行性。
b. 聯合ODI申報主體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兩種類型。
從實踐中ODI審批的難度考慮,我們注意到,公司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ODI審批難度比有限合伙類型的審批難度相對低;但目前實踐中主管部門仍在受理和批準有限合伙類型的投資主體提交的ODI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