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并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準,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并無關。
經辦人應與業(yè)務部門加強溝通,隨時掌握企業(yè)投標、中標、合同談判、簽約及合同執(zhí)行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情況,熟悉標書及合同中有關銀行保函的條款,弄清銀行保函的具體要求,必備的擔保內容及保函開具及送達后,受理人或受益人應確認的文件。
保函有什么作用呢?
在采購、工程等項目上體現的比較多。一般的工程項目,甲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都會要去中標的公司,在簽訂合同以后,先交一部分保證金到甲方賬戶,以后一旦發(fā)生糾紛,自己的損失會少一點。但是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流動資金會關系到公司項目的進度,一般不愿意把大額的錢給到甲方,這個時候就可以通過保函的形式,用保函替代現金交給甲方。保函的出現對于雙方其實是一個雙贏的事情,甲方利益有保障,乙方也有足夠的流動資金運作公司,所以現在很多需要保證金的項目都愿意開具保函,這不限制于工程項目,也包括了采購、招標等等。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guī)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