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在國際承包業務中使用時,是由承包人通過銀行向業主提供。保證書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的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則由銀行向受益人退還該款項。
工程實行預付款的,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及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并履行。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后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后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它是施工準備和所需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
起扣點T=P-M/N, P為承包合同總合同額 M為工程預付款數額 N為主要材料和構件所占總價款的比重
施工企業承包工程,一般實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備料周轉金,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撥給施工企業一定數額的預付備料款,構成施工企業為該承包工程儲備和準備主要材料、結構件所需的流動資金。
預付款還可以帶有“動員費”的內容,以供組織人員、完成臨時設施工程等準備工作之用;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并表明對于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