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 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 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 200米 3. 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 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4. 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5. 具有診斷、手術、、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6. 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7. 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獸藥、和無害化 處理等管 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