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醫師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原則: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醫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流程及須知
1.患者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流程:患者門診就醫,醫生根據病情開具相關檢查,醫生根據病情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 患者持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至門診一站式服務中心(門診服務臺)辦理審核蓋章手續,門診部工作人員審核、蓋章、登記。
2.門診證明專用章由門診部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工作人員要了解用章意圖,根據管理規定加蓋公章,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3.醫生開具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不得跨專業開具診斷證明;不得開人情假條,否則不予蓋章。
4.門診患者須在開具《疾病診斷證明》的當日持我院門診病歷到門診服務臺辦理審批蓋章手續,原則上須本人辦理,特殊情況可由被證明人的直系親屬持本院的就診病歷代辦。如非當日需要系統核實無誤后方能加蓋公章。
5.門診病歷、門診檢查報告單等原則上不需要加蓋醫院門診證明專用章如有特殊情況要與相關檢驗檢查部門核實,經門診部主任同意,必要時要有分管領導批準,不得超越范圍使用印章,并辦理登記手續。
《醫院診斷書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診斷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為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醫療、疾病診斷證明的簽發,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制定以下關于醫療、疾病診斷證明的簽發規定。
1.醫療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出生、死亡等證明,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每個醫生都應該實事求是、認真、科學地做好這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生對所做的診斷負有法律責任。在醫院注冊的醫生有權簽發醫療證明,醫生不能簽發與自身醫療無關的醫療證明,實習生和住院醫師無權簽發醫療證明。
2.醫師在出具診斷證明前必須對患者進行直接檢查,診斷證明必須客觀、,每次診斷必須有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記錄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一致,主要意見也應記錄在病歷中備查。如果因公共傷害、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等原因受傷,必須取得管理人或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