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