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1、臨床醫師要嚴格依法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填寫齊全,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2、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要持相關單位介紹信,醫師方可按規定出具診斷證明,科主任要審核簽名。
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禁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訴、癥狀、體征、描述等非規范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5、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住院患者到醫務科,門診患者到門診部審核蓋章后方可有效。
診斷證明: - 診斷證明是一種由醫生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確認患者患有某種疾病或健康狀況。 - 它通常只包含簡單的信息,比如患者的姓名、身份證號、診斷結果、醫生簽名以及醫院印章等。 - 診斷證明主要用于辦理保險理賠、請假手續、申請病假或其他需要提供健康狀況證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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