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設計備案是《消防法》(現行2008年版)出現的制度。
2、消防設計備案的區別,簡而言之:
(1)對小項目實行備案,先取得施工許可證再消防設計備案;對大項目及較大的娛樂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先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2)備案不屬于行政許可,審核屬于行政許可;
(3)備案可能被抽中,審核必須向消防機構申報;
(4)備案可以在互聯網申報,審核必須到消防機構申報;
(5)備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聯網上公告結果,審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機構均應出具加蓋印章的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6)辦理時限,備案30個工作日內出結果公告,審核20個工作日內出法律文書意見;
(7)備案手續不辦的多罰款5000元,審核手續不辦擅自施工的,罰款3萬元多30萬元,還必須責令停止施工。
3、消防法規定原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所有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1)關于備案。除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消防設計備案時,按照規定要求確定被抽查的建設工程。備案不屬于行政許可,不影響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的開工。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關于抽查。對于建設單位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這里所規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報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從中抽取一部分建設工程進行的消防設計審查。如果通過審查消防設計文件,發現建筑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消防設計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該消防設計文件就屬于不合格。消防設計文件的備案與抽查本身不影響建設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經依法抽查發現消防設計文件不合格的,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建設工程應當停止施工。對確定消防設計抽查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憑證上告知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說明和總平面圖、建筑平立剖面圖、消防系統圖等與消防設計相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指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受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記錄在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情形的,應當依法對建設、設計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并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組織修改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復施工。
(3)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范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