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人數須50人以下,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原始股東,也包括公司設立后由于資本增加、股權變動、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東。
(二)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公司章程,?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前者由公司法予以規定,后者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三是新設立的公司由參與設立的各個股東共同制定,要體現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
(三)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一則是識別不同企業的標志,二則有利于對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運行是由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來進行的,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公司就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有公司住所。沒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