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項目審批標準
一、配套工程(送出線路工程,核準制)編制《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向省能源局申請核準,支持性文件可由縣級有關部門出具。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送出線路工程初步設計(代可研)審查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保部門出具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制)
(一)光伏電站
1.前期工作
向省能源局申請開展前期工作,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業主與縣級地方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
(2)光資源評估報告;
(3)縣級主管部門(設區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出具上報文件。
2.項目備案
由省能源局進行備案,備案前須爭取到國家指標配額。備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1)縣級主管部門(設區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出具上報文件;
(2)光資源評估報告(一般由省氣象局出具);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土地使用說明;
(4)電網公司出具電網接入方案;
(5)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
由縣級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管理,備案前需請示省能源局,申請到指標后方可予以備案。項目備案工作應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向省能源局申請指標配額,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業主與縣級地方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
2.光資源評估報告;
3.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接入意見;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三)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
由縣級主管部門或供電部門進行備案,指標配額、補貼等由縣級供電部門統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