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消防驗收申請,未經消防部門檢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公安消防部門受理案件后,應當檢查具體的處理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招標單位予以彌補,并在承兌前1-2天通知施工單位,在承兌前進行有關準備。
三.根據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不少于兩名消防監督人員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人員應當穿著標準警察制服,并佩戴《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書》。經驗驗收程序如下:
參加驗收的每個單位都會介紹情況。施工單位介紹項目概況和自檢,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介紹項目施工和調試,監理單位介紹項目監理,檢查單位介紹檢查。
小組現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進行檢查和測試,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總結驗收情況。每個團隊分別報告接受情況。根據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考核規則(試行)》,該考核按分項,單項,綜合程序進行。評估結論如實記錄在驗收記錄表中,初步意見將上報建設,施工,設計及其他參與的驗收單位,未采取整改意見的,應及時提交建設單位。符合規格要求。
四.參加驗收的建設,設計單位表示意見或提出疑問時,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對驗收作出答復。無法當場回答的,予以說明。
五,消防工程驗收或復驗合格后,參加各單位驗收的人員和參加消防組織驗收的人員,應當在驗收聲明書上簽字。
六,項目驗收承包商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提交書面形式的批準書,并組織驗收檔案,供領導批準。
七.施工單位到達窗口時,將發出收據以取回驗收意見;
八,驗收和復驗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所有有關單位按照《建設消防驗收意見》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請重新向消防部門申請復檢。相同。
九.如果建設項目不通過檢查,將不退還申請材料。申請復檢時,申報信息與一般申報受理信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