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銀行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規定。銀行檢查時,單位應提供賬戶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
2、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只供本單位業務經營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許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各種收付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不得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
4、各單位在銀行的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準簽發空頭的付款憑證和遠期的支付憑證。
5、各單位應及時、正確地記載銀行往來賬務,并及時與銀行寄送的對賬單進行核對;若發現不符,應盡快查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