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休學手續。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2、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3、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普通高中高三年級原則上不予休學。經審核同意休學的,應及時在國家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4、休學期限原則為一年。休學原因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附相關證明。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根據上述流程辦理續休手續。
5、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學生填寫《貴州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交學校后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準予復學,及時在國家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準予復學的學生,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因傳染病而休學的學生復學時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才能辦理復學。
6、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按時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或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普通高中學生在十個工作日內仍不到學校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所在學校要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