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2、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由學生向學校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原休學證明信及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3、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學生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經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凡未經批準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強制復學。
4、學申請書辦理休學手續辦理時間:開學兩周內承辦部門: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辦理程序: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總結:因傷病休學的需要提供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醫學證明、檢查結果或出(入)院記錄、醫院收費票據、學校批假記錄共四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