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衛生部網站2010年2月4日發出通知,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后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于2002年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醫療機構的病歷書寫行為制定了基本標準,保護患者權益,以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防止醫患雙方發生誤解、爭執,提出了明確要求。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3、為規范我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行為,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2002年我部印發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規范》實施7年多來,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醫療機構病歷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4、在總結各地《規范》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我部對《規范》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及時報我部醫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