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4、一般門診病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后,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審核批準、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需陪護者,可注明需陪護天數,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