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占管形態(tài)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xiàn)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jīng)過協(xié)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