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同時通常會約定利息,為了防止等不法借貸,我國法律對私人借款的利息作了以下規(guī)定:(一)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于借錢常發(fā)生在親朋好友之間,通常不會約定利息,為了防止還錢時一方臨時要求計算利息導致,法律規(guī)定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默認為說明或者欠條上沒有約定利息,還錢的時候就不能臨時要求對方支付利息。(二)私人借款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人民關(guān)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約金加起來如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則屬于變相放。對債權(quán)人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私人借款中凡是利息和違約金加起來超過銀行同期利息4倍的,法律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