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進醫院——預檢——掛號——填寫病歷本——收費處——(持卡,病歷本,在候診區待診)無需提前去掛號,無需身份證,無需本人,但是預檢時要本人給護士看看哪里受傷,不舒服,給你掛號單推薦你去看什么科。看病自然要本人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 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